停車管理

                                                                                                                                  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依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定)

條:本管理辦法依規約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條:本公寓大廈之車輛進出及相關事宜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約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條:本停車場分為法定停車空間、獎勵停車空間、增設停車空間等三種(位置詳如竣工圖)。

條:地下二層停車空間(編號xxx號~xxx號),由購買該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詳如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名冊),其管理使用由停車位所有人依登記簿登記之車位編  號範圍使用之。

                                              第二章  停車位之使用

條: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或其租借者或向公寓大廈租用之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應依使用執照附圖、登記機關之車位編號或分管協議範圍使用之。

條:車輛應依規定停放於停車場,不得停放於防火隔間、騎樓、車道、他人之停車位或禁止停車之空地、巷道等地點。

條:本公寓大廈之停車場、空地巷道、防火巷 弄等處所嚴禁停放廢棄車輛。

條:車輛進出停車場必須開大燈並減速慢行。

條:紅燈亮時,應讓駛出停車場之車輛先行。

條:本停車場全面禁煙。

十一條:停車設施或機械設施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管理服務人員。

十二條:緊急情事發生或遭跟蹤、脅迫時,可使用停車場之緊急求救按鈕對講機與管理中心聯繫。

十三條:車主離開車輛時,應先確認門窗、門閘是否上鎖,以防車輛或物品失竊毀損等。

十四條: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如遭毀損、失竊或其他損害,管理委員會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管理服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管理委員會應協助使用人向 該管理服務人員及其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十五條:停車場禁止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如有損或遺失,管理委員會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條:車主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以外之防火隔間、騎樓、車道、他人之停車位或禁止停車之空地、巷道等地點時,管理服務人員應將該車輛拍照存證或集中保管後,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予罰鍰,或報請交通單位實施拖吊。

十七條:停放於本公寓大廈之停車場空地、巷道、防火巷弄、等處所之廢棄車輛,管理委員會應將車籍、顏色、停放地點等資料公告於公告欄,通知車主於七日內清理完畢,逾期未清理者,視為廢棄物,由管理委員會派員清理,該清理費用由車位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十八條:停車場若發現未經准許停放之車輛,管理服務人員應將該車輛拍照存證或集中保管,並報請管理委員會或主管機關處理。

十九條:住戶於停車場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者,管理委員通知車位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以廢棄物方式處理,其處理費並入次月管理費中收取。

二十條: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室及平面汽車停車場之管理,以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十一條: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一位一車,每一車位收取管理清潔費500元整。一律禁止機車及腳踏車進入,強行進入發生意外時,自行負責,如造成汽車毀損時,應負賠償及法律上責任。

二十二條:本停車場高度為190公分,出入口應隨時關閉,除上午7:00~8:30下午5:00~7:00時段外,進出以遙控器開關鐵捲門。

二十三條:車輛需憑所購(租)停車位之編號停放,不得逾越或佔用車道,以利他人車輛之進出。

二十四條:車輛如停放於車道上或他人車位內,管委會將予以拖吊處理,該費用由車主負擔。

二十五條:車庫遙控器不得轉借他人或未經遺失報備自行複製,如因轉借或自行複製而發生意外事故時,原持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二十六條:車輛進出場內,駕駛人應依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將車頭朝外(或順向)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以免妨礙交通。

二十七條: 停車場內禁止漏油、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等情事,以策安全,地下室最高速限十公里,若車主疏失違規而撞傷他人或車輛時,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如不能自行調解者,由理委員會報請有關單位處理,車主不得有異議。

二十八條:修車、更換輪胎時,不得佔用車道,以維場內暢通。

二十九條:車輛故障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通知管理員處理,並立即通知鄰近車輛駛離免遭波及。

三十條: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爆炸物) ,管理員如發現可疑時,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三十一條:禁止於停車場內以任何方式儲存汽油或其他保養油料。

三十二條:不得於地下室停車場內修理引擎及沖洗車輛。車輛啟動後應盡速駛離,以免造成空氣污染。

三十三條:嚴禁兒童於停車場內嬉戲玩耍,甚至騎乘迷你車,若因此發生意外或撞傷他人、車輛或公物,家長須負完全賠償責任,並予以公告周知。

三十四條:停車場內之照明應節約使用,並請維護清潔,不隨意製造垃圾,發揮公德心。

三十五條:停車場內之公共機電設備,嚴禁隨意開啟。若發現公共機電設備有損壞之情形,請即通知管理服務中心。

三十六條:請按時繳納停車管理費用,若經催繳仍未繳納者,則予以公告並禁止其進入停放。

三十七條: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備)撞損,應立即通知管理員並負維修賠償之責。

三十八條:本辦法得因實際需要由管理委員會修訂或增刪條款,適時公佈施行之。

三十九條:本管理辦法訂定於9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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